各市(州)农业农村局、发展改革局、财政局、商务局、税务局、供销社、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:
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(以下简称“省级重点龙头企业”)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,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 服务与扶持,培育壮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,增强辐射带动能力,助力乡村振兴,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。根据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发布的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》规定,现对2009年12月印发的《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改,现将修改后的《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
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
贵州证监局 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社
2020年9月18日
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(黔农发〔2020〕62号).pdf
关于对《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》的政策解读.docx